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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通报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其中涉及法院检察院的有...

烟语法明 2022-04-29


       6月14日,湛江政法”对当地政法系统5起不当执法司法行为进行通报,其中有:


一、雷州市人民法院苏某、罗某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过问案件

2020年7月,雷州市人民法院罗某独任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期间,案外人陈某致电雷州市人民法院苏某,请求帮忙打听该案为何不同意其他家属到庭旁听。苏某随向罗某询问了上述问题。后罗某致电陈某,向其解释了因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事后,苏某、罗某均未按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要求,在人民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上及时登记报告相关情况。
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2021年3月,苏某、罗某主动向组织交代以上问题,其后在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中如实载明。鉴于苏某并未向罗某提出关于案件审理的具体意见,未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结合“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规定,2021年4月22日,雷州市人民法院党组分别给予苏某、罗某诫勉处理。

二、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梁某某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当接触案件当事人
2019年6月24日,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梁某某与同事因办理一起涉嫌隐匿、毁坏财务凭证案件的需要,前往昆明市出差。6月28日晚,梁某某与同事完成当天取证工作后,与一同办理此案的承办同志在昆明市呈贡区祥和街某大排档吃工作餐,以便交流汇总当天取证的情况,一起来吃饭的还有两名案件当事人。梁某某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案件当事人一起吃了晚餐。7月1日上午,梁某某向单位领导汇报出差调查取证情况时,没有报告与案件当事人一起用饭的情况,也没有按规定填写《广东省司法人员非正常接触说明表》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梁某某身为检察官,在被动接触案件当事人并与当事人一起用餐后,不及时按规定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鉴于情节轻微且未影响案件正常侦办,2020年12月,麻章区纪委监委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对梁某某进行谈话提醒。

6月11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发布3起不当执法司法案例分析。


一、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存在的不当执法司法问题]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手段发现被执行人黎某名下有汽车一辆,及时找到汽车并予以扣押。2021年1月26日,该汽车拍卖成交,拍卖所得价款为54535元。因该汽车设有抵押权,权利人为某公司。如直接将案款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势必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本院通过启信宝、天眼查、百度等渠道查询某公司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但没有收获,且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也没有找到,导致本案案款延迟发放。为了尽早将案款发放,实现债权人的权益,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打消其心中疑虑,试图通过其找寻被执行人及抵押权人。两周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抵押权人某公司的联系方式,本院立即与该公司联系,并召集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对该案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进行协商。
[整改结果]经申请人与抵押权人协商确定拍卖款分配方案后,本院立即进行案款发放工作,并已分配完毕。本院对执行工作中存在案款延迟发放问题及时整改,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结果表示满意。本院对案件承办人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二、原告张某与被告陶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存在的不当执法司法问题]原告张某与被告陶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月16日,因案情疑难复杂,案件承办人李某审判系统上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未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依法扣除审限。2020年6月1日,本案因疑难复杂延长审限180天。同年6月16日,由于工作需要,案件承办人变更为蒙某。承办人于2020年9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未办理审限扣除手续。
[整改结果]本案属于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案件因疑难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未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变更后已进行整改。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办理审限扣除手续,已补充完善。现案件已审结,并于6月11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本院对案件承办人李某、蒙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三、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存在的不当执法司法问题]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案件承办人李某未按照法律规定期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于2020年3月23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
[整改结果]本案已调解结案。本案案件承办人工作不严谨,未严格按照法定规定送达诉讼文书,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本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切实整改,严格法律规定时间节点送达诉讼文书,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6月10日下午,北海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集中曝光一批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其中有:


1.陈某某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案。
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出生,曾系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2015年2月5日辞职后从事律师职业。经查发现:陈某某于2015至2016年期间,在合浦县人民法院先后代理3件案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属于离任后未满两年违规从事律师职业。2021年5月,陈某某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主动说明情况,该案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2.秦某某违规过问案件案。
秦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64年出生,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助理。2020年7月份,秦某某帮助朋友,分别打电话给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的承办人,打听案件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三个规定”,鉴于秦某某的行为没有影响该案依法处理,且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主动说明情况,决定给予以其批评教育。
3.曾某某承办案件久拖不决案。
曾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已退休)。曾某某在承办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因该案存在无罪判决风险,银海区检察院于2018年8月撤回起诉。曾某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该案处理意见,超过法定期限后,才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属于压案不办、久拖不决问题。鉴于该案超期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曾某某在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主动说明问题,决定对其批评教育。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张某某不记录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的问题。
2019年,张某某在办理被告黄某奎涉嫌合同诈骗案二审期间,单位退休干部杨某勋与被告黄某奎所在公司的一名员工来到法院,直接闯入其办公室递交案件材料,张某某碍于老领导面子没有拒绝,又没有及时主动向组织报告。此外,张某某还因老家堂叔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时久拖不决,打电话给该案主办人催促结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张某某主动向组织说明上述问题。2021年5月27日,北海市纪委监委驻中院纪检监察组依纪依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2.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陈某和与当事人不当接触问题。
2020年8至12月期间,陈某和先后两次在同学聚会、朋友聚餐的场合,分别与正在审理的徐某某及某石场与某立公司等合同纠纷案的一当事人、朱某某与洪某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方当事人有不当接触。此次教育整顿活动中,陈某和主动向组织说明上述问题。2021年5月27日,北海市纪委监委驻中院纪检监察组依纪依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3.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退休法官黄某某违规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2009年9月,原海城区法院法官黄某某在办理被告廖某菲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因被告廖某菲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遂于2010年1月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但其后未核实罪犯廖某菲是否到执行机关报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未能及时核实收押,导致罪犯廖某菲可能存在脱管、漏管情形。黄某某于2018年2月提前退休。此次教育整顿活动中,海城区法院从案件评查中发现上述线索,目前已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
4.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二级法官郑某某执行失范问题。
2015年,郑某某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北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等系列案件过程中,未作充分审查,未经拍卖程序,直接依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教育整顿活动中,郑某某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2021年5月28日,郑某某被所在单位予以提醒谈话处理。
5.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张某某不严格执行审限规定的问题。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张某某对其本人自2018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存在不严格执行审限规定,部分案件存在长期未结和超审限情况,有的案件在审判系统已经报结,但实际未审结,属虚假结案,造成不良的影响。2021年4月,张某某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后其所在单位依纪依规予以张某某责令检讨处分。

6月12日,“广州政法”发布了广州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7件典型案例通报,其中有:


原执行庭长违反纪律私自办案枉法审判案


陈某某,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原法官,2015年提前退休。2012年7月,陈某某任某区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期间,为处理某案件涉案土地买受人申请的免交土地出让金事宜,未经法院案件受理程序,与他人共同私自办案,以协助执行的名义故意违背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决定涉案土地出让金由原土地权属人缴纳,并要求土地行政机关不得以土地出让金为由阻碍办理相关手续,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2020年底,该区法院在评查案件中发现此问题,并立案监督。经研究,2021年5月27日,给予陈某某降低退休待遇处理。


市法院原专委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案



刘某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2018年11月退休。1998年至2018年,刘某某在担任市法院副处级审判员、审判监督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职务以及退休期间,多次利用职权和影响力,为他人在案件改判、案件办理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大肆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30多万元,同时对其人民币37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目前,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处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已进入审判阶段。



检察官助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案



欧某某,系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助理。2018年至2019年期间,欧某某利用其在案管中心工作的便利,多次接受罗某某的请托,泄露多宗案件案情、经办人、量刑建议等案件秘密。其中2019年4月,泄露胡某某等人容留吸毒案的案件经办人、逮捕人员、交易次数、金额、数量、量刑建议情况和案件起诉书。2019年上半年,泄露罗某某赌博案的经办人、是否批捕等案件信息。2019年4-5月期间,欧某某违规通过手工分案方式,将一宗抢劫案分派给罗某某指定的检察官龚某某办理。现欧某某已被所在单位党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月13日,“佛山政法”通报曝光了四则典型案例,其中有:


案例一:法官陈某某适用法律错误案


南海区法院系统陈某某法官承办的被告人吴某寻衅滋事一案,于2020年1月13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检察院发出建议书指出该案适用缓刑考验期的时长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法院合议庭评查认为该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缓刑考验期存在错误。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2021年4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陈某某主动如实填报了在上述案件中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该案已启动再审程序。2021年4月15日,陈某某被提醒谈话处理。


案例四:法官王某某违规执行案


2017年4月24日-25日,申请执行人区某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上,以最高价成功竞得高明法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高明区荷城街道某房产,并在规定期限内付清了全部拍卖价款。6月2日,买受人区某向高明法院反映,此次司法网络拍卖公告中公布的房屋照片、位置信息等与实际拍卖的房屋不一致。经查,本案承办法官王某某在评估待拍房产时,未仔细核对评估报告中关于待拍房产的重要信息,拍卖前也未进行核实。2017年6月15日,高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撤销了该次拍卖,相应的拍卖价款退还买受人。同时,经与税务部门沟通,买受人因过户支付的全部税费,由税务部门全额退还。

6月7日、6月6日,“铁岭政法”发布了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其中有:


铁岭市直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朱某违规办理执行案件案


朱某,系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已退休)。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中存在违规问题,该案被认定为瑕疵案件,下一步将依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王某某将卷宗材料混放案


王某某,系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法官。因将裁定文书混放到其他卷宗并造成后果,对王某某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三:王某违规审理案件案


王某,系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法官。其违规办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被认定为错误案件,下一步将依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案例四:田某干预司法活动案


田某,系原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调研员。在时任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五:王某某主动报告未及时注销经营注册登记案


王某某,系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驻经济开发区检察室副主任。2021年4月14日,王某某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说明其在考入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之前经商,存在注销经商营业执照登记不及时问题,对王某某作批评教育处理。


案例六:朱某某配偶违规经商办企案


朱某某,系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副科长。2021年5月10日,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核查中发现,朱某某配偶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有经商营业执照登记。朱某某及时办理了注销登记,对朱某某作通报批评处理。


案例十:银某某违反从业禁止规定案


银某某,系原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2018年6月,银某某辞去公职。银某某主动向铁岭市司法局汇报其离职2年内有违反从业禁止规定行为,铁岭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与其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西丰县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迟延发放执行案款案


王某某,系西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阶段,主动报告其在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存在迟延发放执行案款问题。2021年5月,王某某被批评教育谈话。


案例二:高某未送达法律文书案


高某,系西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存在未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问题。2021年5月,高某被批评教育谈话,并通报批评。


案例三:王某某引发涉法涉诉上访案


王某某,系西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王某某主动汇报其承办的一起案件引发涉法上访问题。2021年5月,王某某被给予批评教育谈话,并通报批评。


案例四:姜某超审限拖延办案案


姜某,系西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因存在超审限拖延办案问题,2021年5月,姜某被给予批评教育谈话,并通报批评。


案例五:冯某某引发涉法涉诉上访案


冯某某,系西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冯某某主动汇报其承办的一起案件引发涉法涉上访问题。2021年5月,冯某某被给予批评谈话。


案例六:白某某违规经商办企案


白某某,系西丰县检察院工勤人员。2021年5月,通过智能化数据排查,发现其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白某某被给予批评教育,现已将公司注销。


案例七:周某某等4人不依法监督案


周某某、于某、王某某、边某,系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数据排查,发现存在超法定期限未结案5件,存在案卡填录不规范问题。2021年6月,西丰县检察院对4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八:于某某等3人案卡填录不规范案


于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系西丰县检察院办案人员。通过数据排查,发现存在超法定期限未结案3件,均属于案卡填录问题。2021年6月,西丰县检察院对3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开原市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未按规定回避案


刘某某,系开原市人民法院法官。2014年至2019年间,刘某某在其主审民间借贷案件期间,多次接受当事人请客,并在2011年至2019年间主审该当事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27起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回避。2020年9月30日,刘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处分。


案例二:赵某某违规接受礼品案


赵某某,系开原市人民法院法官。2019年,赵某某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向当事人借款行为,并多次接受当事人赠送的山野菜、鸡蛋等土特产品,多次参与当事人出资的宴请。2020年9月30日,赵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处分。


案例三:周某某违规接受礼品案


周某某,系开原市人民法院法官。2018年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多次接受当事人给予的好处费,多次接受赠送的刺嫩芽、山野菜等土特产品及当事人出资的宴请。2020年9月30日,周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处分。


案例五:方某违规经商办企案


方某,系开原市人民检察院科员。2017年,方某在工作期间,帮忙其表弟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方某担任监事。公司注册后一直未运营,方某也将此事忘记。直到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排查,方某才想起曾帮助别人注册公司一事,与其表弟通话了解到该公司在2021年因与某平台合作才启用。鉴于方某从未参与经营,且未获得任何收益,并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公司监事一职。按照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规定,经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对方某进行批评教育。




昌图县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六:白某执行工作失职案

白某,系昌图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审判员。在承办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职问题。2021年5月24日,白某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案例七:王某某执行工作失职案


王某某,系昌图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在承办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职问题。2021年5月24日,王某某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八:胡某某执行工作失职案


胡某某,系昌图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承办执行案件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失职问题。2021年2月7日,胡某某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案例九:于某某执行工作失职案


于某某,系昌图县人民法院庭长、审判员。在承办执行案件中,存在工作失职问题。2021年5月24日,于某某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十:张某某执行工作失职案


张某某,系昌图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处理一起抚养纠纷案中,因工作疏忽未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2021年4月28日,张某某被批评教育。



银州区政法单位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件


高某,系银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一级法官。2021年4月16日,因严重违法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2021年5月25日,高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孙某无资格办案案


孙某,系原银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现为派驻银州区法院工作人员。2021年5月18日,孙某因无办案资格在执行裁定文书上签名,在案件执行中违反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办理程序,没有及时恢复执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2021年5月25日,孙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三:范某某违反程序案


范某某,系银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2020年12月14日,范某某办理案件过程中,在调解书已经送达生效情形下,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对案件再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其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理”程序性法律规定,违反工作纪律。范某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四:于某私自结案案


于某,系银州区人民法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020年11月17日,违反工作程序私自报结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查证、核实财产,玩忽职守,导致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违反了工作纪律,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利益。于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


案例五:史某某违规接受当事人请托案


史某某,系原银州区人民法院庭长,现退休。2020年7月20日,在执行案件中接受当事人请托,冒充主管院长、承办法官,和当事人在执行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书上签字,并接受请托人吃请,违规和他人一起办理解除冻结,其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史某某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2021年4月,史某某被立案调查,相关问题正在调查中。


案例六:詹某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案


詹某,系银州区人民检察院科长。2017年10月9日至24日期间,詹某违反机关工作纪律,在工作时间迟到、未打卡签到、抽查纪律不在岗、旷工,造成不良影响。詹某被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七:张某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案


张某,系银州区人民检察院科员。2017年10月9日至24日期间,张某违反机关工作纪律,在工作时间迟到、未打卡签到、抽查纪律不在岗、旷工,造成不良影响。张某被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八:高某过问案件、收受礼金案


高某,系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2018年4月末,高某受人请托,收受他人礼金四万三千元,后高某一直心里感觉不踏实,找到当事人将礼金全部返还。经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发现,得知高某当时虽收取了礼金,但能主动归还,且态度良好,区检察院责令高某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纪检监察部门警示谈话、全院通报批评。




6月4日,大石桥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市13名政法干警不当执法司法行为进行通报,其中有:
8.祖某某,现任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博洛铺人民法庭庭长,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案件调解错误,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给予诫勉谈话;
9.孙某某,现任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南楼人民法庭审判员,因超限移送案件卷宗,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给予谈话提醒;
10.邢某,现任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沟沿人民法庭庭长,因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有瑕疵,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给予谈话提醒。
注:以上综合来自公开通报资料,出处文中已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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